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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印发关于部属高等学校设置确定部分行政职务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印发关于部属高等学校
设置确定部分行政职务的意见的通知
([87]司发人字第215号 1987年10月20日)


都属各高等学校:
  现将《关干部属高等学校设置确定部分行政职务的意见》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部属高等学校设置确定部分行政职务的意见


  为了加强部属高等学校党政干部队伍的建设,提高教育管理水平,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发[1985]9号文件精神,结合部属高校的实际情况,现对部属高校设置确定部分行政职务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确定行政职务的对象和范围
  1.部属高校中未明确各级领导职务的党、政、群管理干部均属于这次确定行政职务的范围。
  2.凡属于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的二十一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范围的专业技术干部不确定行政职务。
  3.教师兼做党政工作的双肩挑干部,不参加确定行政职务。
  4.专职从事学生政治思想工作的干部,不参加确定行政职务。
  5.在干部岗位上工作的工人不确定行政职务。
  6.在见习期或试用期的干部,暂不确定行政职务,但可以做为一般干部基数。
  7.长期病假、出国进修和全脱产学习一年以上,未明确行政职务的人员,由本人所在单位确定其行政职务,占职数比例限额。
  8.犯有错误正在审查或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不满一年的人员。暂不确定其行政职务。待组织审查,作出结论,不予处分或处分考察期满后,根据任职条件和本人现实表现,再确定其行政职务。
  二、关干部分行政职务名称及设置原则
  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在学校党政管理干部中,除各级领导职务外,设置正、副处级调研员,正、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职务。
  L.正副处级调研员只在各校校级不设专业技术职务的处(室)中设置。调研员职数,以校直属机关为单位计算,每个不设专业技术职务的处(室)平均不超过一职;凡正、副处长(含现有相当职务)与其它行政干部(不含院校级干部)的比例已经超过一比二的(即一名处级干部配备二名一般行政干部)学校不再设置调研员职务,未达到一比二的可设置调研员职务。增设调研员的数额和现有正副处长(含相当职务)的人数与其他行政干部的比例不得超过一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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