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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控制临时因公出国的规定[失效]

  请示报告应在出访前两个月呈报。如报批手续不完整,影响审核程序,则退回重新办理。
  三、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干部(包括学会、协会、中心等单位的干部)出国。凡与出国任务无直接关系,不主管有关业务的党政机关干部,一律不得借故出访,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与职级身份不相称的出访,不得接受外商、境外中资企业资助的出访,也不得授意外方邀请出访。对已离休、退休的干部不再派遣出国执行业务。对参加双边、多边国际会议或其他专业会议的组成人员,除因工作需要的团、组领导外,均须懂会议通用语言和具备法律等专业知识。
  四、严格限制出访团组人数和出访时间。司局级以下干部和其他人员出访,团组人数不超过6人,在一个国家和地区的访问时间不超过7天,个别团组因特殊情况需超规定人数或天数,应专门报批。出席多边、双边国际会议或其他专业会议的团组人数、天数根据实际需要报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任意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
  五、要减少一般性的出访活动。对于一些国家协会、学会的年会必须根据需要有目的有选择地出访。不要有来必往,有请必去。严禁为照顾地方或拉关系无目的组织出访。对已经出国考察过的项目要避免组团重复考察。
  六、鉴于港澳地区的特殊情况,要进一步严格控制赴港澳团组和人次,减少顺访。凡赴港澳地区,均应征得港澳工委同意,按审批程序报批。
  七、加强对因公出国人员审查和管理工作。部机关、部属单位、全国律协司局级以下干部和其他人员的出国政审一律报部审批;中国法学会及其所属单位司局级和其他人出国政审经中国学会审批。各级政审部门要遵照中办发(1982)26号《出国人员审查暂行规定》和今年6月15日中央组织部发出的组电字(1989)29号(略)及10月11日组通字(1989)20号《关于加强对因公出国人员审查审查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对出国人员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因公出国人民须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守纪律。目前在清查、清理工作中涉及的重点人,在问题弄清之前,不得批准出国;对有严重错误言行,经教育无明显转变的,暂不批准出国。
  出国人员所在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在上报主管部门审批时,要切实地反映出国人员的政治表现,特别是在反革命暴乱和动乱时的表现;如发现隐瞒实情况或弄虚作假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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