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控制临时因公出国的规定
(1989年11月3日 [89]司发外字第198号)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临时因公出国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先后颁发了中发(1985)10号、中办发(1986)3号、中发(1987)21号、中办发(1988)14号及中办厅函(1988)8号等文件,对临时因公出国的审批权限、审批原则和管理办法,均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我部、部属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中国法学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临时因公出国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基本上贯彻了中央的上述各项指示精神,加强了对临时因公出国团组的领导和管理,严格了审批程序,绝大多数出国团组任务明确,出访方案具体,一般都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并尽可能节约了国家外汇开支。但仍存在着有些出访团组人数偏多、时间偏长、重复考察、绕道旅行以及“搭车”出国等情况。
最近,经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中办发(1989)10号、厅字(1989)35号文件发出《
关于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国访问的规定》和《
关于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进一步控制临时因公出国的规定的通知》。根据中央要求,结合我部临时因公出国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对进一步控制地.司级以下(含地、司级)干部及其他人员临时因公出国(包括赴港澳地区)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 报送出访计划。凡我部所属各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中国法学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派遣团组出访均须在上一年度12月15日以前报送下一年度上半年出访计划,当年6月15日前报送下半年的出访计划。计划中应写明出访国家、人数、时间、访问的目的等,经外事司审核并报部审批后执行。今后,计划以外的出访项目,一般不予安排,确有特殊需要的,应充分说明理由专项报批。
二、进一步严格审批程序。我部所属单位及中国法学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团出访或派人出席多边、双边国际会议以及其他专业会议一律报部审批(中国法学会所属学会、研究会、公司、分公司由中国法学会旭归口报批)。组团单位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请示报告要如实写明该团出访的理由、任务和方案,在出访国(地区)停留时间、团员名单和经费来源;附件要齐全,包括邀请电、函及准确的中文译稿及以部的名义征求我驻外使馆或港澳工委的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