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人民银行系统干部率团出访驻外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宴请,不赠送礼品或纪念品。
十、本规定适用于人民银行系统的干部。过去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一:
关于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
进一步控制临时因公出国的规定的通知
(厅字[1989]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
最近,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下达的《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国访问的规定》(中办发[1989]10号),对控制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访问的问题作了严格规定。临时因公出国过多问题不仅在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存在,在其他有关干部和人员中也存在。出国团组和人数过多,在外逗留时间偏长,审批把关不严,出国用汇使用不当,以及“搭车”出国、滥派境外培训团组、变相公款庄旅游等问题仍较突出。有些地区或部门组织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出国,事先未征得各有关审批部门的同意,径自审批非本地区、本部门人员出国等,也给出国管理工作造成一定混乱。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省、部级以下各级干部和其他人员临时因公出国的管理,克服存在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除应继续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一九八五年以来制定的关于临时因公出国的各项规定外,要根据中办[1989]1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对进一步控制本地区、本部门地、司级以下(含地、司级)干部及其他人员临时因公出国(包括赴港澳地区)问题作出规定。规定要具体明确,易于操作和检查。为便于群众监督,所作规定应以适当方式向本地区、本部门全体干部、职工公布,并报国务院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1989年10月8日
附二:
关于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国访问的规定
(中办发[1989]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