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控制临时因公出国访问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控制临时因公出国访问的规定
(银发[1989]334号 1989年11月22日)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分行,行属各院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厅字[1989]35号文《关于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进一步控制临时因公出国的规定的通知》要求,现就人民银行系统关于严格控制临时因公出国问题(包括赴港澳地区)做出如下规定:
  一、总行领导出访严格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89]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人民银行系统司局级干部出访,必须坚持谁主管、谁参与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与执行自己主管公务无关的、与职级身份不相称的出访,不得授意外方邀请出访。
  已离、退休的干部,不再派遣出访执行公务。
  三、进一步压缩出国人数和用汇指标。严格控制赴港、澳团组和人员。凡与金融业务、科技项目无关的、无特殊需要考察团组一律不再派遣。
  四、参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的会议和与上述组织进行业务活动,要坚持要员精干、业务对口、国外停留时间短,并且是确属需要。
  五、世界银行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贷款和援款、智办引进开发项目仍按已批准的计划执行。
  六、凡外单位邀请人民银行或行属院校派人参加的一般性出国防问和考察一律婉拒;与我行工作有直接关系,必须参加的(如洽谈贸易、签字贷款协议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七、总行司局级干部出国要报经总行业务主管副行长、外事主管副行长审批;总行处级以下(包括处级)干部出国报经外事主管副行长审批;分行干部出国按银发[1989]23号、238号文件规定办理出国审批手续。
  八、在对外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必须严格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7]59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