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监督检查文书档案的管理办法
(价检字[1989]819号 1989年11月14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价格监督检查文书档案(以下简称文书档案)的管理,提高文书档案工作质量,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文书档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书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严肃、认真、细致;
(二)一案一卷,文电合一;
(三)材料齐全,手续完备;
(四)科学编目,以利检索;
(五)装订规范,易于保护。
第三条 立卷归档包括以下:
(一)立案:价格检查备案表、价格检查登记表、举报记录表、立案呈批表、交办案件通知书、移送案件呈报表、移送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通知书等。
(二)调查材料:调查笔录、勘验笔录、委托调查函、委托鉴定书、查证提取材料登记表、调查终结报告等。
(三)定案处理:案件讨论记录、价格违法案件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书、强行划拨通知书、变卖商(产)品清单、吊销营业执照建议书、行政处分建议书、追究刑事责任建议书等。
(四)结案:结案登记表、罚没款收据、送达回证、处理案件备案登记表等。
(五)提起复议或诉讼的案件的有关:
1.复议:复议立案登记表、不予受理复议通知书、调取材料通知书、补充调查通知书、延期复议通知书、复议案件处理审批表、复议决定书等。
2.物价监督检查机构制作的答辩状、上诉状等。
3.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制作的复议申请、起诉状、上诉状等。
4.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裁定、通知书等。
(六)其他材料。
第四条 各级物价监督检查机构都要选配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管理文书档案。条件具备的应建立档案室。
第五条 各级物价监督检查机构的负责人对本单位、上级物价监督检查机构对下级物价监督检查机构的文书档案管理,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应予以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的,应予以批评,限期改进。
第六条 立卷归档应按文书形成的先后次序排列,即:查处阶段(立案检查登记、调查材料、定案处理结论、其他复议阶段和诉讼阶段(提起复议、诉讼的案件)的顺序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