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华开采石油资源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0年2月13日)
为了鼓励外国企业开采我国陆上石油资源,现将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国企业在华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所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都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中有关“从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从事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
三、除另有规定者外,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及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制定的有关对从事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均适用于从事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
四、开采陆上油(气)田所取得的原油和天然气收入,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的规定,缴纳5%的工商统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