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质量认证、质量监督的标准化要求;
(三)计量、测试标准化要求;
(四)工装图样、工艺文件完整性、正确性及其它质量要求;
(五)采用标准的目录;
(六)制(修)订标准目录及计划安排的建议;
(七)处理设计定型遗留标准化题的原则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生产定型阶段标准化工作主要内容:
(一)对提交生产定型的工装图样、工艺文件进行标准化 检查;
(二)制订和审查工艺及工装标准;
(三)解决试生产及设计定型时遗留的标准化问题;
(四)编写《新产品生产定型标准化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新产品生产定型标准化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标准及标准标准化上目标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标准化程度及标准化经济效果分析;
(三)工装图样、工艺文件及质量控制文件的完整性、正确性及其它质量的保证情况;
(四)存在的标准化问题及处理问题的建议;
(五)审查意见。《新产品生产定型标准化审查报告》由生产单位负责编写,并作为生产定型文件上报。
第二十五条 战略武器的工艺定型标准化工作和设计定型标准化工作一并进行。
第三章 工作系统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各级标准化职能部门应对新产品标准化工作提供服务和技术指导;协助做好对新产品标准化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解决有关问题;并作好研制过程中标准制订计划的安排、审查和横向协调。
第二十七条 使用部门的职责:
(一)新产品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论证单位技术和行政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完成论证阶段的标准化工作;指定相应机构或人员参与研制过程中的标准化技术评审,监督、检查标准和标准化要求的实施。
(二)新产品论证单位课题(工程)负责人应在提出的战术指标中贯彻有关标准,提出标准化要求;组织提出有关标准的制(修)订项目建议。
第二十八条 研制部门应在新产品研制设计师系统内建立新产品标准化工作系统,在总设计师和行政负责人的领导及同级和上级标准化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
新产品标准化工作系统可由主管标准化工作的副总设计师、主任设计师、主管设计师组成,其具体人员设置应与该产品的设计师系统人员设置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