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设计定型(鉴定)阶段
第十六条 新产品设计定型(或鉴定,下同)阶段是对新产品设计标准化工作进行全面考核的阶段,该阶段的标准化工作应由研制部门会同使用部门和试验单位共同完成。
第十七条 设计定型阶段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新产品标准化大纲》对新产品设计标准化工作进行全面审查,确认其是否已达到规定的目标和要求。
第十八条 设计定型阶段标准化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对提交设计定型的图样和技术文件进行标准化检查;
(二)审查贯彻有关标准和标准化要求的情况;
(三)解决工程研制阶段遗留及设计定型时提出的标准化问题;
(四)编写《新产品设计定型标准化申请报告》
(五)《新产品设计定型标准化审查报告》由研制单位负责编写,并作为设计定型文件上报。
第十九条 《新产品设计定型标准化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标准及标准化目标的贯彻实情况;
(二)标准化程度评价及标准化经济诳果分析;
(三)图样和技术文件的完整性、正确性及其它质量的保证情况;
(四)存在的标准化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
(五)审查意见。《新产品设计定型标准化审查报告》由研制单位负责编写,并作为设计定型文件上报。
第五节 生产(工艺)定型阶段
第二十条 新产品生产(或工艺,下同)定型阶段是对新产品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全面考核的阶段,该阶段的标准化工作应生产单位会同使用部门代表(军队表室)完成。
第二十一条 生产定型阶段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设计定型资料及由生产单位编制的(新产品工艺标准化综合要求),对新产品生产工艺、生产条件及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标准化要求进行全面审查,确认其是否达到成批和生产条件。
第二十二条 《新产品工艺标准化综合要求》是指导新产品生产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依据,其主要内容:
(一)工艺、工装标准化目标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