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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研制标准化规定

  第九条 方案阶段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批准的《占术技术指标》,进行新产品标准化目标分析,明确新产品标准化全部目标、工作范围和各阶段、各层次应达到的具体目标及标准化程度,从我国研制的实际情况出发,并对我国现已制定的标准经过剪裁,编制《新产品标准化大纲(综合要求)》(以上简称《新产品标准化大纲》)。
  第十条 《新产品标准化大纲》是实施战术技术指标,指导工程研制、设计定型阶段标准化工作的基本文件,由设计师系统组织编制,并作为《研制任务书》或《设计任务书》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新产品标准化大纲》的主要内容: 
  (一)该新产品标准化工作的全部目标及工作范围;
  (二)系统、分系统、设备的通用化、系列化、组合化要求,接口互换性要求; 
  (三)零、部(组)件、元器件、原材料品种、规格简化要求,推荐采用和限制采用的清单; 
  (四)《新产品采用标准目录》;
  (五)《制(修)订标准目录》和计划安排的建议;
  (六)图样和技术文件完整性、正确性、统一性及其它质量要求; 
  (七)各阶段应完成的主要任务、工作项目;计划安排;经费要求和组织机构、人员、职责等;
  (八)系统、分系统、设备及配套单位间标准化工作协调的原则、办法和程序。

第三节 工程研制阶段

  第十二条 工程研制阶段是具体贯彻标准和标准化要求的实施阶段,研制单位应紧密结合设计、试制、试验工作,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工程研制阶段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实施《新产品标准化大纲》,并对其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工程研制阶段标准化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分析有关新产品的标准及资料,完成贯彻标准的准备工作;
  (二)实施新产品通用化、系列化、组合化设计; 
 (三)对标准和标准化要求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对新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进行标准化检查。
  第十五条 《新产品标准化大纲》的执行情况应结合研制阶段的评审进行检查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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