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研制标准化规定
(1990年2月19日国防科工委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在武器装备(系统、分系统、设备,以下统称新产品)研制过程中的指导和保障作用,根据《
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和武器装备研制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新产品研制应贯彻标准化方针、政策,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提高新产品通用化、系列化、组合化水平,保证作战使用效能,缩短研制周期,节省费用,获得良好的军事和经济效益。
第三条 新产品研制的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标准和标准化要求,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贯彻标准应在充分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新产品性能、费用和进度,提出贯彻 要求并纳入新产品研制有关文件。
第四条 新产品研制的标准化工作是研制工作的组成部分,贯穿研制全过程,应纳入研制全过程的技术状态管理和技术评审,其计划、经费和其他保障条件等均应纳入新产品研制管理计划,统筹安排。
第五条 新产品研制的标准化工作是使用、研制部门和试验单位的共同任务有关人员应密切配合,大力协同,共同完成。各级行政和技术负责人应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章 研制各阶段标准化工作
第一节 论证阶段
第六条 论证阶段的标准化工作是战术技术指标论证工作的组成部分,是新产 品研制标准化工作的起点和重要依据。使用部门可会同研制部门,从保证新产品的作战使用效能和降低全寿命周期费用出发,全面加强,切实完成。
第七条 论证阶段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装备体制、系列,并在提出战术技术指标(或武器系统总要求,下同)时提出贯彻标准和保证新产品总体性能、可靠性、维修性、安全性、互换性、环境适应性等方面的标准人要求(含通用、系列化及组合经要求)。
第二节 方案阶段
第八条 方案阶段 标准化工作是方案论证工作的组成部分,是确定新产品研制标准化工作全面要求和计划的关键阶段,研制部门应当同使用部门和标准化主管部门或归口单位进行论证,综合权衡协调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