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科学器材使用管理中责任事故处理的规定
([90]科发条字0519号 1990年5月10日)
为加强科学器材管理,保进全院职工自觉爱护国家财产,避免国家财产遭受不应有的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各单位要经常向职工进行爱护国家财产的教育和安全常识教育,并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各种管理制度,使各项工作分工明确,责任清楚。
第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科学器材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凡属院技术安全局规定范围的技安责任事故,应按院技术安全局事故报告规定填写“科学器材事故报告单位”,及时向技术安全和条件部门投告事故情况及原因。其它属于业务性质的责任事故,填写“科学器材事故报告单”后,向技术条件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及原因。当发生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及贵重材料损失、丢失时,应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事故性质。发生事故单位应将事故处理情况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条 各单位应让职工承担其技术上能胜任的工作。当职工在技术上不能胜任所承担的工作时,当事人应立即报告。如不及时报告,发生事故,应由当事人承担责任。如报告后领导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发生事故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四条 下列情况属于责任事故:
1.由于错报、错订、选型不当或采购人员擅自改型,造成购置的器材不能使用的;
2.未经批准擅自采购;工作不负责任采购伪劣商品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采购器材积压和严重后果的;
3.因入库检验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数量不符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器材入库的;
4.不遵守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维护保养制度,以致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5.非工作需要或未取得操作资格,擅自使用仪器设备以致损坏的;
6.未经批准任意拆卸或将贵重仪器设备解体使用,以致造成损坏的;
7.因保管不善,造成科学器材严重损坏、丢失、被盗的;
8.明知有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消除,或强令职工违章操作造成事故的;
9.由其他原因造成的事故,经有关部门鉴定定为责任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