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省(自治区、直辖市)间预约生产供应管理办法(试行)

  第八条 杂交种省间预约生产供应的预约单位应向承约单位交纳购价15%左右的定金,或由合同双方确定定金比例和数量。
  第九条 凡纳入省间预约计划的杂交种子,由承约单位向本省种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准运手续,再到有关运输部门办理运输计划。未列入计划的杂交种子,除特殊情况经省种子管理部门批准的外,不予办理准运手续。
  第十条 预约单位和承约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完备必须的证照手续,保质保量依法生产、经营,接受农业、工商、物价、审计等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农业部种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杂交种子省间预约生产供应计划;协助各省种子管理部门督促、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和调解合同纠纷。对无故不履行合同的单位,根据情况将予以通报批评、督促赔偿经济损失或进行其他必要的处罚。
  第十二条 杂交种省间预约生产供应计划以外的临时性省间余缺调剂,应在确保计划内合同兑现后,按本管理办法由购销双方省种子管理部门审批并签订合同。未经审查批准不得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证样一:

杂交种子出省预约生产许可证



                         农种(  )字第  号

--------------------------------------------
   经审核同意  地(市)  县(市)种子公司(站)前往  省(市、区)预约生产杂交  种子
     个组合      万公斤种子
     其中:1     组合       万公斤
        2     组合       万公斤
        3     组合       万公斤
        4     组合       万公斤
        5
                                    (章)
                                年  月  日
--------------------------------------------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