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省(自治区、直辖市)
间预约生产供应管理办法(试行)
(1989年12月21日)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第
二十条关于“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组织经营,并纳入同级农作物种子管理部门的计划”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主要农作物杂交种系指杂交水稻、杂交玉米、杂交高粱、杂交油菜种子及其亲本种子。
第三条 杂交种省(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间预约生产供应,应分别纳入调入和调出省种子管理部门的种子购、销计划,实行以销定产。严禁从事居间转手倒卖,哄抬种子价格。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杂交种子经营单位,需出省预约杂交种子时,须经所在地区(市)种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再报省种子管理部门签发《杂交种子出省预约生产许可证》,并持证到接受预约省种子管理部门办理预约手续。
第五条 接受预约的省种子管理部门凭预约省许可证要求,根据本省情况,安排承约单位生产供应,并发给《杂交种子预约生产许可证》,各产地凭许可证安排生产供应。因传统预约协作关系,可允许预约单位指定承约单位进行生产供应。
第六条 杂交种子预约生产供应一律实行合同制,合同由预约单位和承约单位签订。合同文本除双方各执一份外,必须于签约后一个月内将副本送交预约双方省种子管理部门各一份,并据此纳入双方省杂交种子购、销计划,不送交合同副本的,一律不纳入省计划。接受预约的省种子管理部门应将全省接受的预约合同汇总报农业部种子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为维护合同双方利益,凡纳入省种子管理部门杂交种子购、销计划的杂交种子预约生产供应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必须依照合同履约,省种子管理部门有监督履行的责任,合同标的数量的履行,允许有10~15%的超欠差。凡因不可抗力造成减产,承约单位应及时通知预约单位进行现场考查,并按减产程度变更合同,协商不成,由省种子管理部门调解,也可按
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