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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黄金收兑业务费用提取比例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黄金收兑业务费用提取比例的通知
(银发[1990]64号 1990年3月10日)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
  自一九八七年十月实行提取黄金收兑业务费用办法以来,黄金收购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目前一些产金省(区)新建的黄金矿山陆续投产和老矿山更新改造完工,各省(区)的黄金收购量将相应增加。为贯彻中央关于“过几年紧日子”的要求,现对各行黄金收兑业务费用提取比例作适当的调整。调整后,你行黄金收兑业务费用的提取比例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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