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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按规定交纳的土地使用税列支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按
规定交纳的土地使用税列支问题的通知
(1989年11月17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国务院令第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规定,从1988年11月1日起,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开征土地使用税。我行按规定交纳的土地使用税在“其他税”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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