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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转发人民银行《关于恢复托收承付方式有关编报结算业务报表和启用商业汇票新凭证的通知》的函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转发人民银行《关于恢复托收承付方式有关
编报结算业务报表和启用商业汇票新凭证的通知》的函
(1990年5月10日 建会字[90]第67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人民银行银会计[1990]12号《关于恢复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有关编报结算业务报表和启用商业汇票新凭证的通知》转发你行,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强调说明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在编报各种结算报表时,应按五总行银发[1989]289号《关于修改结算业务报表的通知》的要求,包括辖属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的数字;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在向各自上级分行报送各种结算报表的同时,应抄报总行。
  二、各行在编报各种结算报表时,要按照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格式及要求认真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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