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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规则》的通知

  仅实施碱煮的单位不需进行资格认可。
  第六条 锅炉化学清洗前,化学清洗单位必须制订清洗方案,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报锅炉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实施。
  第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按本规则对清洗单位的资格和清洗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化学清洗条件和准备工作

  第八条 锅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方可进行化学清洗:
  1.锅炉受热面被水垢覆盖80%以上并且平均水垢厚度达到或超过下列数值:
  对于无过热器的锅炉:1mm,
  对于有过热器的锅炉:0.5mm,
  对于热水锅炉:1mm。
  2.锅炉受热面有明显的油污或铁锈。
  第九条 清洗前,应对锅炉内外部进行详细检查,以便确定清洗方式和制订安全措施。如锅炉有泄漏和堵塞,应采取有效措施预先处理。
  第十条 清洗前必须确定水垢类别。应在锅炉不同部位取有代表性水垢样品进行分析。水垢类别鉴别方法见附录一。
  第十一条 清洗前必须设计清洗系统并计算化学清洗剂用量。
  第十二条 清洗前应做好设备、材料、安全用品和其它物品的准备。

第三章 化学清洗系统

  第十三条 化学清洗单位应根据锅炉结构(特别是水循环系统和水容积),锅炉房条件、环境,清洗任务、清洗介质、清洗方式等具体情况设计化学清洗系统。
  第十四条 清洗系统设计的基本原则如下:
  1.“碱煮”和浸泡不需要循环系统;
  2.强制循环的热水锅炉必须采用循环清洗;
  3.各类炉型循环清洗系统如图1、2、3所示。清洗液可从锅炉上部或下部进入。
  图1 立式锅炉酸洗系统图
  1—锅简;2—酸泵;3—酸液箱
  第十五条 清洗循环系统由清洗液箱、清洗泵、临时清洗管道和锅炉的清洗回路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清洗液箱应有足够的容积,保证清洗液畅通,并能顺利地排出沉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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