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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规则》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颁发《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规则》的通知
(劳锅字[1989]11号 1989年12月7日)


  为了加强对低压锅炉化学清洗工作的安全监察和技术管理,防止因化学清洗不当而导致锅炉损坏甚至酿成事故,现颁发《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规则》,该规则于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明确锅炉化学清洗工作不能代替日常的锅炉水处理工作。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向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反映。

  附:

低压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因化学清洗不当而危及锅炉安全运行,保证锅炉化学清洗安全可靠,提高清洗效果,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额定出口蒸汽压力小于等于2.45MPa(25kgf/平方厘米)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承压热水锅炉的化学清洗。
  第三条 锅炉的化学清洗包括碱煮和酸洗两种类型。清洗可分浸泡、循环清洗以及浸泡与循环清洗两者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 锅炉水处理是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的重要措施,不得以化学清洗代替或放松经常性和有效的水处理工作。
  每台锅炉酸洗时间间隔不宜少于二年。
  第五条 锅炉化学清洗专业单位必须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认可。锅炉化学清洗专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并获得法人资格。
  2.有与所承担的化学清洗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承担清洗C级锅炉的清洗单位至少应有一名中级技术人员和两名初级技术人员。获得C级锅炉清洗资格的单位,可以承担C级以下锅炉的化学清洗。
  承担清洗D级及其以下级别锅炉的清洗单位至少应有一名中级技术人员或两名初级技术人员。
  3.清洗操作和化验人员应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4.具有齐全和安全可靠的清洗设备和分析手段。
  5.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制订安全操作规程。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后可自行酸洗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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