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恢复托收承付方式有关编报结算
业务报表和启用商业汇票新凭证的通知
(1990年4月16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会计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会计(财会)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57号文《关于
恢复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通知》和银会计[1989]12号《关于结算凭证印制和订购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恢复结算拖欠季报表(银统26表)。各行从今年第二季度开始按照五总行银发[1987]363号《关于编报结算业务报表的通知》所附表一的项目和要求编报。省分行向各自总行填报该表时包括所辖地区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的数字。
二、结算种类结构情况年报表(银统29表),在委托收款下增加“异地托收承付”项。结算业务质量情况年报表(银统30表)在第5项下增加第6项不按规定扣划托收款项;第7项不计或计错赔偿金;第8项受理无理拒付。原第6、7、8项的序号依次下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