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科学器材报废、降价处理的规定
([90]科发条字0519号 1990年5月10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学器材报废、降价处理的管理,充分发挥效益,保证物尽其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器材,可作报废处理;
1.超过使用期限或因长期使用,性能指标下降,不能继续使用的仪器、设备、装置;
2.粗制滥造,质量低劣,不符合现行国标、部标和厂标的产品;
3.因保管不善,严重锈损或超过规定存放期限,已不能再修复使用的产品;
4.凡属国务院有关部门已公布淘汰和明令禁止使用的产品;
5.丧失使用价值或无改制价值的专用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第三条 对于符合报废标准,需要报废的科学器材,首先由报废器材的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告,详细说明报废原因以及拟报仪器、设备在使用期间所取得的效益、经验和教训。然后由单位的技术条件部门组织专门的鉴定小组,逐件进行技术鉴定,并按要求填写《报废产品鉴定表》一式四份,由鉴定小组负责人签字后,按审批程序和权限报批。其中,凡属报院审批的,由单位主管领导负责组织专家鉴定小组,提出书面的专家鉴定意见,连同申请报告一并报院技术条件局。
第四条 报废科学器材的审批权限
固定资产单台件帐面价在20万元以下和材料每批帐面价在5万元以下的,由本单位领导审批,报所在地分院(含北京器材供应站,下同)备案,但审批报废材料,每年不得超过两次;
固定资产单台件帐面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至50万元以下,材料每批帐面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至k0万元以下,经所在地分院核报院技术条件局审批,或由院技术条件局委托所在地分院审批;
固定资产单台件帐面价在50万元及其以上,材料每批在10万元及其以上,经所在地分院核报院技术条件局主办,会同院计划局、有关专业局,并邀请有关专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其中固定资产单台件帐面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到200万元以下经计划局及有关专业局会签后,由技术条件局审批,固定资产单件帐面价在200万元及其以上的,由主管院领导或院长办公会审批。
未设分院地区的单位直接向院技术条件局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