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731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发布,各地税务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决定,做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育费附加的征收
税务机关自收汇缴的,在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征收教育附加;缴费单位和个人向银行缴纳的,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保证足额征收的前提下,确定与“三税”同时缴纳或者定期缴纳的办法。
向银行缴纳教育费附加使用的凭证,各地税务机关要与当地银行国库协商,以保证工作顺利开展。单独开票的,统一使用国库条例实施细则附列的“一般缴款书”格式。
多缴、误缴教育费附加需要退库的,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二、电报、报表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