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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建设银行财务会计、储蓄业务稽核审计要点》、《建设银行信贷业务稽核审计要点》的通知

  依据总行制发的《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办法》、《城市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暂行办法》、《中央级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贷款办法》和《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等进行稽核审计。
  1、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稽核审计:
  主要检查贷款同清仓挖潜,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按规定预收工程款相结合,促进加速流动资金周转,按规定对贷款“三查”制度的内容进行分析,审查有无挪用贷款为建设单位垫付投资情况或搞本企业基本建设和购置固定资产;有无挪用流动资金贷款向外单位投资,有无向外单位转让借款;有无用于不合理开支等问题;建筑业流动资金超定额贷款到期后,是否按规定办理展期手续,续订借款合同。
  2、土地开发及商品房贷款的稽核审计:
  审查贷款是否控制在指令性指标之内,有无突破的情况,审查其贷款用途是否用于开发商品住宅及配套工程周转资金的合理需要。检查中还要了解贷款行对开发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进行了审查和评估,有无专题调查或评估报告以销定产、定向开发、预售房屋面积是否不低于建房面积的70%;预收定金和预收购房款是否不低于销售总价或当年投资的50%;有无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稽核审计:
  主要用于支持经济效益好的重点建设项目投产的合理需要。检查是否本着量力择优,贷款发放适度;是否有适用适销的物资保证。是否开有清算户,是否控制在核定的信贷计划之内;对贷款企业的流动资金经营使用情况,是否经常进行检查;有无没有使用在生产经营周转上而挪作它用的现象。
  (三)基建设备储备贷款的稽核审计。
  基建设备储备贷款是指国家预算内的拨、贷款项目为下年度储备设备及有关所需材料而发生资金不足,由建行发放的周转性贷款。总行制发的《中央级基本建设国内设备储备贷款试行办法》是稽审的重要依据。设备储备贷款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能为扩大基本建设工程量或弥补投资缺口、购置设备器材、贷款到期必须偿还;对超期不还的建行应主动扣还。
  (四)其它贷款的稽审:
  其他贷款包括信托贷款,委托贷款和特种贷款等。总行制发的《关于办好委托贷款和信托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发行建设银行金融债券开办特种贷款实施方案》是进行稽审的主要依据。
  1、委托贷款稽核审计:
  查明有无在没有委托合同或协议的情况下,经办行擅自转移单位存款、虚设帐户,以委托贷款之名发放计划外固定资产贷款,查明有无没有委托贷款基金由建行垫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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