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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教育事业“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4.统筹规划,全国、全省一盘棋。
  在发挥部门、地区办学积极性的基础上,必须加强人才培养的统筹规划,分工协作,互通有无。提倡中央部门之间、中央部门与地区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联合办学。
  本、专科农、医、师科类及通用工科专业基本上由地方统筹规划安排培养,行业性强的专业由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其他专业应区别对待,实行不同程度的跨地区、跨部门计划培养或委托培养。
  各地应统一规划高等师范院校和教师进修院校的布局、专业设置、办学分工,力求做到今后十年师资的需求与培养协调平衡(包括非师范院校对师资培养的安排)。
  二、规划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1.以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为规划单位,制定本部门、本地区十年(1991~2000)专门人才规划,提出分四个学历层次、13个大科、83个专业类的各种形式高等教育和中等专业教育的发展规划方案。
  2.确认每所院校所承担的任务、学制、学历层次、学习形式(日校、夜校、函校)、招生数、毕业生数、在校生数,核定保留专业、撤销合并专业及拟新增专业等内容。
  3.确定本部门、本地区的教师工作定编(师生比),计算教师需求量,正常流动数(包括死亡、离退休、调动)、补充教师数、教师拥有量。
  4.按今后人才培养任务测算教育事业费和教育基建投资。
  教育事业费分出人员经费(其中离退休人员经费单列)和教学费用。基建投资分出增加教学用房、学生宿舍、教职工宿舍三类投资需要数,并对离退休人员所占宿舍及用房面积进行匡算。教育经费计算可参照现行经费定额和基建标准进行,暂不考虑物价因素。
  三、基本作法
  1.这次专门人才教育规划主要依靠中央各部门和省市组织力量按现行学校隶属关系和职能分工进行规划。中央部门所属学校由主管中央部门提出教育规划方案,并将分学校的规划建议转告学校所在省市。
  2.在部门地区制定专门人才教育规划工作的基础上,由国家教育委员会会同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一起抓好综合平衡和协调工作。主要做好学校布局、专业点的确认和地区专门人才引进(需其他地区、部门落实培养人才)、输出(可为其他地区、部门培养人才)的协调工作,并通过年度招生计划予以落实。
  3.在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重视支持下,人才预测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但还要看到,距宏观管理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因此,各地特别是预测工作进行较早的部门和省市,应根据情况变化,对人才需求结果进行滚动和调整,重要数据进行一次核实,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切忌导向失误,造成规划指标偏大等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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