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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部属院校对外交流审批权限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部属院校对外交流审批权限的通知
(1989年11月4日 [89]司发外字第199号)


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中央劳改、劳教管理干部学院:
  部[87]司发外字第038号文,即《司法外事工作座谈会纪要》,对部属院校的对外交流工作曾规定:副处长、副教授以下的其他人员的出国政审,由本单位或报地方有关部门审批,报部备案;聘请三个月以下的外国文教专家或外籍教师,由聘请单位决定,并报部备案;以及授予外国专家名誉职称、举办讲习班等,报部备案。
  根据中央最近关于外事活动的指示精神,将上述规定修改为:
  一、凡院校选派各级人员出国访问、学习、进修、讲学或出席国际会议第一律报部政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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