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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学校艺术教育总体规划1989-2000年[失效]

  8.设立函授艺术师范教育机构,在电视师范学院和广播电视大学中设置艺术教育专业,培训现有不具备合格学历的在职艺术教师,并招收一部分初、高中毕业生,经过培训,补充小学和初中艺术师资队伍。
  9.开办艺术教育专业的高、中等教育自学考试,进行中小学艺术教师《专业合格证书》的考试,确认那些通过自学已达到大、中专程度的艺术教师的学历或任教资格。
  (四)稳定师资队伍的措施
  1.要尊重学校艺术教师的劳动,确认他们在社会和学校中的应有地位。学校在奖励、提职、提薪、安排住房、子女就业等方面,应一视同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采取一些特殊措施鼓励教师终身从事艺术教育事业。对在艺术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者,应授予各种荣誉称号或奖励。
  2.要为艺术教师提供基本的工作条件,如教学器材和资料。并要妥善安排艺术教师进修、观摩、科研和创作的时间和经费。
  3.艺术教师的工作量要合理地予以计算,课外艺术活动的组织与辅导工作应计入教学工作量。
  4.国家教委艺术教育委员会、中央和地方有关的艺术团体、群众组织可设立艺术教育基金会,以奖励优秀艺术教育工作者。
  五、教学设备器材
  (一)基本要求
  1.幼儿园一般应有活动室。艺术教学的设备器材应有:键盘乐器、儿童打击乐器、收录机、录音磁带、小画板、手工工具、教学挂图、画具材料等。
  2.小学应有专用的艺术教室或活动室,配备教学黑板、多用划线规、键盘乐器、录音机、教学挂图等;教师用具应配教材与教学资料录音带、写生画箱、画架、画板、圆规、丁字尺、三角板、写生教具和绘画工具材料等;学生用具应配响板、双响筒、碰钟、串铃、三角铁、沙锤、简易画板和手工工具等;另外应配备各科共用的电教器材。
  3.初级中学应有专用音乐、美术教室,配备教学黑板、键盘乐器、立体声录音机、教学挂图等;教师用具应配教材与教学资料录音带、写生画箱、画板、画架、绘图仪器、丁字尺、直尺、曲线板、三角板、大圆规、写生教具、绘图以及制作的工具材料等;学生用具应配响板、木鱼、碰钟、串铃、三角铁、铃鼓、沙锤、简易画板和手工工具等;另外应配备各科共用的电教器材。
  4.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应根据本校艺术课教学的需要和具体条件,设置专用艺术学科教室或艺术教育场地。艺术教学的设备器材可配钢琴、电子琴、手风琴、按一定编制的小型乐队需要的中西乐器、谱架、音响设备与资料、录像带、画箱、画板、画架、画凳、写生设备、石膏人像、静物器皿、强光照明设备、幻灯机、幻灯片等。有条件的学校还可配声像设备、照相设备、作品陈列室、排演室等。
  (二)配备措施
  1.学校艺术教学设备器材的配备,应该保证基本达到教学大纲规定的配备要求。根据我国各地经济和教育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小学、初中艺术教学设备器材应有三种灵活选择的配备方案,每种配备方案应达到一定的标准(具体金额核算见附件三、四)。国家教委于1989年初制订了小学、初级中学艺术学科教学器材配备目录,以指导各类小学和初级中学配备器材。
  2.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逐步解决并督促、检查学校艺术教学场地和设备器材的配备问题。学校艺术教学设备器材的采购与供应由教学仪器供应部门统一受理。
  3.各地教学仪器供应部门和学校应按照学校艺术教学设备器材配备目录的基本要求,根据本地区和本校物力、财力的条件,制订计划,分期分批地配备艺术教学器材。
  4.各级学校要把课堂艺术教学和课外艺术活动所需要的用品购置,纳入学校核定的年度教学经费分配方案,保证艺术教学资料(如音响资料、书刊资料、幻灯资料)、消耗性教学用品(如乐谱、琴弦、松香、画具材料等)和设备器材维修方面的经费的落实。
  5.学校艺术教学器材的采购和配备应适合艺术教学的需要,听取艺术教师的意见。国家教委有关部门将组织力量,积极研制适合我国艺术教学特点的教学器材和用具。
  6.各级各类学校应充分调动艺术教师的工作积极性,组织教师利用当地的条件,自制一些适合自身教学特点的艺术教学用具,补充教学设备的不足。学校还应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改善学校艺术教育的各方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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