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续加强对《
水法》学习与宣传的组织领导。要求各级水利部门与司法部门积极主动依靠各级人大与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配合,把对《
水法》的宣传教育继续引向深入。
二、水法的宣传的重点对象是各级领导干部,同时也要面对全社会,《
水法》是统管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和防治水害,调整一切水事活动的法律,涉及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因此,宣传
水法必须面向全社会;同时,出现一些重大水事案件和水事纠纷往往与一些干部法律观念薄弱,不依法办事有关。因此,必须始终坚持把各级领导干部作为宣传《
水法》的重点对象。结合实际,结合案例向广大干部进行宣传,提高他们知法,用法的水平,增强依法行政,以法管理、违法处置的观念和能力,各级水利领导干部尤其要带头学好,用好《
水法》。
三、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介和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等多种形式,使
水法宣传向广度和深度展开。如有计划地拍摄宣传水和
水法的电视片,处理典型案例的录像片,在电视节目中播放;在交通要道,人口集中的乡镇墙壁上制作醒目的标语等都能收到较好的效果,应继续推广,使《
水法》的宣传进入乡村、进入基层、进入千家万户。
四、进一步检查《
水法》执行情况。在去年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计划单列市开展《水法》执行情况检查的基础上,水利部、司法部将商请国家有关部门于今年三、四季度进行重点的检 查(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希望尚未开展检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前做好自查。已经开展了的,要做好执法检查的总结,提出进一步贯彻《
水法》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