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水利部、司法部关于继续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通知
(1990年3月2日 水政[l99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厅(局),司法厅(局),部直属单位,各流域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已两年了。1988年6月,水利部、司法部以水政[1988]6号文发出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通知。一年多来,各地按照《通知》精神,在各级人大和政府的领导下,学习、宣传和贯彻《
水法》活动在全国城乡广泛地开展起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普遍认为,这是建国以来,在水和水法规方面的一次较为全面和广泛的宣传活动,其影响也较大。
通过学习、宣传和贯彻《
水法》,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对水与《
水法》的重要性认识有了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明确了水利部门是水的行政主管部门,确立了水行政执法的主体;全国四分之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三分之一的县市建立了水政执法机构,通过试点,水政监察队伍正在逐步建立;按照总体规划,水法规体系建设正在有计划地开展,北京、山东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水法执行情况的检查,三万多件水事案件和长期未能解决的地区之间水事纠纷得到依法处理。这说明,遵循《
水法》的规定,水利法制建设已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前一阶段《
水法》的学习、宣传所以能取得较明显的成果,一是领导重视,统一部署;二是水利部门带头学习、大力组织宣传;三是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较好地运用电视,电台、报刊等舆论工具;四是采取“
水法宣传周”这一集中宣传的形式,声势大、效果好。应该看到,
水法宣传“争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在当前法制还不很健全,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的情况下,《
水法》的实施还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与困难,因此学习、宣传和贯彻《
水法》仍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水利、司法部门要在总结过去两年经验的基础上,再接再厉,坚持不懈地继续加强《
水法》学习、宣传和贯彻。为此,作如下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