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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行业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办法

建材行业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办法
(1990年3月6日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调动建材行业工程设计单位和工程设计人员的积极性,大力采用先进技术,提高设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材行业工程设计单位。
  第三条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建材行业工程建设评审委员会优秀工程设计奖评审组,负责建材行业优秀工程设计奖的评审工作。
  国家建材局综合计划司设建材行业工程建设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有关评选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 建材行业优秀工程设计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第二章 评选的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凡符合建材行业优秀工程设计奖条件的下列项目可以参加评选;
  (一)近两年内竣工投产、验收,截止到评选报名时,已经一年以上生产实践检验的完整工程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设计(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项目;
  (二)标准设计经三次以上采用,并已建成投产的项目;
  (三)引进生产技术,经消化吸收的项目;
  (四)以国外为主,中外合作设计的工程项目中的国内配套设计部分。
  第六条 下列项目不属于本办法的评选范围:
  (一)国外设计和援外设计的工程项目;
  (二)单体构筑物、设备、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计算机应用程序、科研项目。
  第七条 建材行业优秀工程技术及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文件的内容、深度和质量符合国家和建材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要求;设计成品文件质量优良;
  (二)采用包括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在内的先进科技成果,或将引进的先进技术消化吸收后,在技术发展上有创新的:
  (三)经考核的设计生产能力、热耗、电耗、劳动生产率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接近或达到国际同期水平;
  (四)充分利用和节约能源,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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