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开办药店经营药品问题的批复
(卫药政发[90]第155号)
湖南省卫生厅:
你厅药政局关于个体医宾采芹未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私自在沉江县开办个体药店,是否属《
药品管理法》管理范围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
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管理内容、办法已做明确规定,具有法定性质。《
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科研的单位和个人,”又规定:“严禁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和配制制剂。”因此,对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按《
药品管理法》第三章,《
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章、第七章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验收,经批准发给“许可证”,并凭“许可证”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药品。凡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的、无证无照的一律不得经营药品。否则,坚决依法取缔,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