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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关于加强乡村林场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

  乡村林场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按责权利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内部生产经营责任制。在坚持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基础上,应将营林生产、基本建设、多种经营和护林防火等生产建设任务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到岗位和个人。同时,要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完善森林资源、劳动、质量、财务、物资等管理办法,做到责任明确、严格考核、奖罚兑现。
  当前,一些地方的林业生产责任制还不够完善,有的“以包代管”,放任自流,有的责权利脱节,影响了农村集体林业的进一步发展。在稳定山林权属和保持林业政策稳定性、连续性的基础上,结合乡村林场经营责任制的健全、完善,各地应加强领导,从本地林业生产实际出发,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办法,努力完善农村集体林业生产责任制,使农村林业走上持续、稳定、直辖市发展的轨道。
  七、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努力搞活林场经济。乡村林场应认真落实“以林为主,多种经营,综合利用,以短养长”的经营方针,在大力造林育林、不断增加森林资源的同时,要充分利用自身现有条件,因地制宜地开展种植、养殖、加工、服务和运输业等,实行立体开发,综合经营,努力使资源优化转化为商品优势、经济优势,不断增强林场的经济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林场开展多种经营要从实际出发,有什么条件就利用什么条件,能发展什么就发展什么。要量力而行,稳步推进、注重实效。多种经营也包括林场林种树树结构的调整,综合利用好本场的各种资源,实行多林种、多树种结合。
  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林场多种经营的指导、扶持和服务。要帮助林场搞好多种经营规划、选准生产经营项目,主动积极的为林场提供信息、技术、流通等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把乡村林场的多种经营逐步引上投入少、产出多、见效快、效益高的轨道。有条件的地方,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还可以发挥林场群体的联合优势,集中力量,重点攻关,组织拳头产品和系列产品的生产。各级政府和林业部门要主动为乡村林场的多种经营排忧解难,在资金、物资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
  八、依靠技术进步,努力提高乡村林场林业生产力水平。广泛推广和应用先进的林业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使之转变为现实的生产力,是巩固和发展乡村林场的一项重大措施。乡村林场都应牢固树立科技兴林观念,认真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严格执行各项林业技术规程、规范,大力吸收现有林业科技成果,特别是在良种壮苗、工程造林、科学管护等速生丰产技术的推广应用上,要重点突破,努力提高造林营林质量,保证林木速生、优质、丰产。同时,在发展多种经营中,也要大力推广和积极吸收各项实用技术,领先科技兴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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