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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关于加强乡村林场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

  三、正确处理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办场的积极性。乡村林场收益分配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群众办场的积极性。要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之间,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之间,长远、中期与当前的各种利益关系,在留足林场公益金、公积金、更新造林费和抚育费等生产资金的前提下,胡定合理的分配办法和分配比例,既要反对林场积累过少,分光花尽的短期经济行为,又要克服办场单位挤占投山、投资、投劳者应得利益的错误偏向。目前,凡已订立分配合同或协议的,要坚决按原有合同、协议兑现,不得随意改变分配办法和比例;凡未确定分配办法和比例的,要以合同形式尽快把分配办法确定下来。  乡村林场的多种经营收入,一般应留场用于发展生产、开展场员培训和改善林场的文化福利事业。有条件的林场,可以比照国营林场的有关办法,逐步改善场员的生活、劳保福利待遇,使长期在场工作的场员收入略高于本地同等劳力的实际收入水平。
  四、增加对乡村林场的投入,加快乡村林场建设。乡村林场建设是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资金、物资上予以积极扶持。为充分发挥乡村林场的潜在优势,加快建设步伐,应尽可能增加对乡村林场的投入。在经济政策上,各地可以比照国营林场的待遇,本着平等、公道的原则,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努力为乡村林场的自我积累、自我发展创造条例。各级政府和林业部门用于农村林业发展的资金,应注意扶持乡村林场。为有利乡村林场的稳定发展,各级林业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起乡村林场生产周转金,上下配套,择优安排,有偿使用,定期周转。要努力解决乡村林场对化肥、农药、器械和其它生产必须品的需要,尽可能安排好林场生产和生活资料的供应。
  五、加强中幼林抚育,巩固现有造林成果。由于中幼林抚育缓慢,目前,部分乡村林场的人工林生长出现衰退。为搞好乡村林场的中幼林抚育,又避免乱砍滥伐,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按抚育间伐技术规程要求,对乡村林场急需抚育的中幼林进行分类排队,制订抚育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列入计划后,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作业设计,严格施工管理和检查验收。抚育间伐材由林业部门组织代销。
  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下达年度采伐限额计划指标时,就注意安排乡村林场中幼林抚育间伐的指标。同时,各级林业部门应积极组织资金,择优扶持乡村林场的中幼林抚育。
  六、深化改革,不断提高乡村林场的经营管理水平。因地制宜的建立和完善乡村林场生产经营责任制,是提高林场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环节。各地应加强领导,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集中一段时间对现有乡村林场进行一次全面整顿。在普遍推行场长责任制的基础上,根据林场的不同类型、规模和特点,因地制宜的建立和健全场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承包经营责任制或其它形式的责任制。条件成熟时,可以逐步建立以增加森林资源和增强经济活动为主要目标的“五包三挂钩”的全员承包责任制,即包全面完成营林生产任务、包资源消耗量不超过采伐限额、包多种经营产值和效益增长、包完杨林场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包护林防火和安全生产,林场经营者、生产者的经济利益应与森林资源消长挂钩、与多种经营的产值和效益增长持钓、与林场固定资产增值挂钩,并把没有全面完成营林生产任务、资源超限额消耗、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和安全事故等作为否定指标,确定年度责任目标和考核办法,保证林场在对国家和办场单位负责的同时有较多的经营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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