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基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银行贷款和会员会费的基金会;
(七)基金会的分支机构。
三、同一地区或同一部门宗旨、任务相同的基金会应予合并。
四、清理整顿期间,原则上暂停审批新的基金会。《
基金会管理办法》下达前,由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基金会,应按《
基金会管理办法》进行认真的清理整顿。其中确属社会需要,办得好的基金会,应按《办法》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和民政部门补办审批手续和登记注册。成立基金会或办理补批手续,一律由人民银行省分行会同民政厅(局)审查提出意见后,上报总行审批。
五、严禁基金会向企、事业单位平调、摊派基金。人民银行各分行应对基金会的基金来源进行认真的清理。对属于平调的资金、借来的资金以及其他变相摊派的资金,应责成基金会立即退回。
基金会不得以有奖募捐形式扩充基金(国务院特批的除外),凡搞有奖募捐活动的,要立即停止。
六、基金会不得直接开办公司、企业。已办的,要限期转让出去;转让不出去的,应予撤销。
七、基金会不得办理存款、贷款、拆借资金等金融业务。对吸收的存款和拆入的资金,要限期清退;已发放的贷款及拆出的资金,要限期收回;办理其他金融业务的,要立即纠正。对拒不执行者,银行要冻结其资金,停办结算,并没收非法所得。
八、基金会领导成员不得兼职,各地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兼职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进行清理,限期纠正。
九、基金会应挂靠在其归口管理部门,凡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纠正。
基金会的清理整顿工作,于一九九0年三月底前结束。请各分行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贯彻实施意见,并将清理整顿情况于一九九0年四月十五日前上报总行金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