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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基金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宣布失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基金会的通知
(银发[1989]367号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总行《关于对基金会进行清查的通知》(银发[1988]388号)下发后,各地做了不少工作,清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经清查,基金会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部门对基金会的性质、宗旨认识不清,违反《基金会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了一些以盈利为目的的基金会;基金会审批制度混乱,一部分未经人民银行审批,擅自成立的基金会,已成为各部门或单位的附属机构;有相当一部分基金会缺乏基金来源,名为筹集资金,实际上是变相向企业、机关、团体进行摊派;有的基金会成立几年来,没有开展任何奖励和资助活动;部分基金会的领导成员由现职党政机关干部兼任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基金会的正常发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精神,针对基金会存在的问题,现提出进一步清理整顿基金会的意见:
  一、基金会是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独立的社团法人。不得将基金会办成任何部门或单位的附属机构。
  二、以下基金会应予撤销
  (一)《基金会管理办法》下达后,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擅自成立的基金会;
  (二)以经营存、贷款,拆借等金融业务为主的基金会;
  (三)经营管理混乱,利用基金会名义搞倒买倒卖等违法活动的基金会;
  (四)成立时间已满一年,但未开展任何资助、奖励等活动的基金会;
  (五)注册基金没有达到规定要求,资金来源不合理的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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