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发布《海运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安全
检验方法》的联合通知(89交运字198号)中有关问题的函
(1989年12月23日)
交通部、国家技术监督局(89)交运字198号《关于
发布<海运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安全检验方法>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下发以后,有的单位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一些问题,经与国家技术监督局协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由各口岸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海运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安全检验报告书》,只是提供给承运人作为确定精选矿粉或含水矿产品能否装船承运的依据,它是运输安全标准、不同于商检部门为了确定货物品位而出具的含水分标准的商检证书;它不对国内、外收货人发生作用,也不提供给外商,自然也就不涉及海关作为出口放行的依据。
关于出口国外的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的安全检验,在联合通知中已明确指出“含国外出口”,它同国内海运含水矿产品一样,均由口岸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负责安全检验、签证。
关于外贸出口同批次矿产品的含水率,承运安全标准与贸易合同规定质量标准不一致如何处理的问题,部运管司曾以(89)运水字2号文(见附件一)答复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提出(88)交海字275号文件中规定的含水率为8%,是参照国际上主要海运国家及国内有关科研单位经过多次试验、测定而规定的运输标准,对外履约要以确保船舶航行安全为前提,航行不安全也就直接影响对外履约,此文要求出口砩石粉应向当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申请检验,凭出具的安全检验证明中的检验结果,承运人才能确定是否能够承运。今后遇有类似问题,应按上述精神向有关单位解释,并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二、关于“对含水率超过8%,而粒度较大的散装矿或块矿在船舶受载航行中不致由于摇摆与振动产生矿、水游离液面的,以及袋装的矿产品,可不进行检验”的规定,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对海运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含水率装船前的安全检验,国内外海运管理部门均极为重视,主要海运国家都制定了适合本国情况的运输这类货种的航行安全规则或含水率标准,但大都也只是划定一个范围,作个原则性的规定。在含水率超过8%能否产生游离液面(成流含水率),是否影响航行安全,只有经过申请检查和实际装船运输,积累一定的检测数据和资料,对实践经验不断总结后,才能制定出科学的规定、具体的标准和检验方法,明确粒度的具体数值,明确哪些矿产品需要检验、哪些不需要检验。在目前对粒度值的大小尚不能作出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如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发生异议,应由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提请托运人申请安全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