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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银行追回被骗贷款被起诉一事的回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银行追回被骗贷款被起诉一事的回复
(银条法[1990]2号 1990年2月6日)


中国银行国际业务部:
  你行[90]中业六字第25号文收悉,现就文中请示有关中国银行追回被骗贷款在福建被起诉一事的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据悉,该案当事人裕丰公司与南安五交化公司串通订立购买涤纶丝假合同,骗取中国银行人民币贷款552.5万元,用于炒卖外汇裕丰公司在未付分文对价的情况下侵占了这笔信贷资金。根据一般民法原理,上述行为均属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无效民事行为,且《经济合同法》第七条、《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也有明确规定。
  由于无效行为损害了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将取得的财产返还给第三人,这也是民法的一般原则,《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中国银行作为该案受损害的第三人,根据上述民法原则及《借款合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有责任、有权利追回被骗贷款,裕丰公司也应当依法返还非法侵占的银行信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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