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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银行珠海分行赔偿客户被骗款项损失问题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银行珠海分行赔偿
客户被骗款项损失问题的批复
(银复[1990]115号)


中国银行:
  你行[90]中财字第104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结算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银行办理结算,“因错付或被冒领的,应及时查处,如造成客户资金损失,要负责资金赔偿”。这里指的是,银行对因本身工作差错或违反制度规定造成的资金损失,应负赔偿责任。中国银行珠海分行原开户单位珠海市劳动服务公司44,500元港币被骗案件中,犯罪分子所用伪造印鉴的真伪须经省、市两级公安部门作刑事技术鉴定才能确定,这已超出银行业务经办人员的判断能力。因此,不能仅依据《银行结算办法》中上述规定就裁决由银行赔偿损失。司法部门应在查清案情和责任之后,才能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裁决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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