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正、副行长和计划单列市分行行长以及相当职务干部的培训。
3.指导协调全行系统岗位培训、考核工作的开展,评估检查岗位培训质量,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4.组织主要专业岗位培训的试点工作,总结和推广试点经验,汇总岗位培训工作情况和信息交流等工作。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负责:
1.根据总行部署制定本行岗位培训实施办法。
2.负责地市行正、副行长,县支行正、副行长以及相当职务干部的培训。
3.组织编写有关岗位培训的辅导教材。
4.对本行系统的岗位培训、考核及有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协调、监督和情况交流。
(三)地市行负责:
1.负责一般干部职工的岗位培训。
2.负责岗位培训考试考核前的应考、自觉、补习、辅导和岗位技能训练等组织工作。
四、岗位培训的考核与发证
1.建立岗位培训的考核与发证制度是保证培训质量的重要环节。总行、分行和地市行均应建立岗位培训考核机构,负责对岗位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各级考核机构应具有权威性。考核机构的建立应报经上级行审批。
2.各级考核机构负责制定各级各类岗位培训考核与发证办法。
3.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是上岗任职的资格证明之一。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应包括培训内容、授课时数和各项成绩等内容,证明其受过何种培训。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由总行统一印制。经各级考核机构全面考试考核认定已达到本《岗位规范》的要求标准者,由培训考核机构发给《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证书在建设银行系统内有效。
五、培训基地和师资队伍建设
岗位培训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培训基地和培训设施。行属大、中专学校要积极承担岗位培训任务,各行干校和培训中心要逐步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岗位培训上来。尚未建立培训基地的分行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培训基地,为全面开展岗位培训准备条件。
为适应岗位培训的要求,应建立一支具有较高学识水平。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教学能力,较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六、健全和完善相应的政策措施
1.要把开展岗位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的责任与各级行领导的任期目标结合起来,作为考核有关领导政绩的主要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