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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外国记者和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990年6月19日)

  一、为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外国记者和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国家医药管理局接待的国外代表团随行记者、专业记者,来华采访局组织的国际会议、多边活动,以及其他重大活动的外国记者,由局外事司办理审核、报批、邀请事宜。
  三、驻京外国常驻记者采访国家医药管理局领导人或各单位(局机关各司室、各直属单位),应通过局外事司提出申请,并经外事司及政策法规司审核同意。
  其他部门接待的外国短期采访记者来本局有关单位采访事宜,按前款规定办理。
  四、来访的新闻记者应由接待单位或局外事司专人陪同负责接待,并做好采访记录。
  五、本局各单位在接受采访前,要查验采访者证件,外国常驻记者凭外交部新闻司发的“外国记者证”,短期采访记者凭接待单位或外事部门的通知方可进行采访。
  六、本局各单位接受外国记者采访,对其合理采访要求,应根据需要和可能尽量予以满足,对其不合理要求,应要婉言谢绝。反对只顾经济利益而不顾政治影响的倾向。
  七、本局任何单位和公职人员不得接受外国记者的国际长途电话采访。除局授权单位的指定人员外,也不接受在华记者的电话采访。
  八、本局各接待单位,要加强检查、监督、切实防止外国记者或其他外国人进行非法采访活动。要及时制止非法采访活动,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公安、外事部门。
  九、对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的外国记者,要及时妥善处理。如系外国常驻记者,报请外交部新闻司处理,如系外国短期采访记者由接待单位商外事部门,视情节处以警告,停止其业务或活动,或报请公安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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