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0年6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
我署去年布置的对社会审计进行检查的工作基本结束,总的看,这次检查起到了了解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的作用,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一、社会审计的情况
近年来,特别是《
审计条例》施行一年多来,在各级党政机关的关怀、支持和审计机关的管理指导下,社会审计的发展是健康的,成绩是显著的。
1989年末全国已有审计事务所2148个,并且形成了较为合理的地域分布,经济发达地区建所较多,边疆地区也有适当发展。在审计事务所工作的固定人员达14000余人,其中有审计师、会计师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5200余人。目前全国大多数审计机关批准成立的,开立了帐户,办理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收费许可证。相当一部审计事务所有了事业编制,调进了一些编内人员。
从1987年到1989年末,全国审计事务所共办理业务72万项;接受审计机关委托查出应上缴财政金额2.123万元;委托方采纳审计事务所建议增收节支4.16亿元;培训审计、财务、经济管理人员68000人次。这些业务主要来源于社会委托,审计机关委托业务占全部承办业务的比重已由1987年的15%下降到1989年的2%。各地遵循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业务质量基本上是好的,没有发生大的失误。
各地审计事务所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费。有不少审计事务所注重社会效益,对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等实行优惠收费。由于积极主动开展业务,绝大多数审计事务所有收入可以满足自己的支出并略有结余。审计事务所同审计机关、筹组单位经济上划分清楚的情况,总的来说是好的,绝大多数做到了独立核算,互不挤占。
目前已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设立了指导处,归口负责社会审计的管理指导工作,其余绝大多数也指定了职能部门分管社会审计。各级审计机关就社会审计的管理印发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物价部门批准了审计事务所的收费标准;近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制定了事务所的财务收支管理办法和统一的会计制度。
江苏、河南、云南、黑龙江、新疆、四川6个省、区成立了社会审计协会,在组织交流社会审计工作经验,监督事务所工作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协助审计机关进行管理等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