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电站机组试生产收入问题的规定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电站机组试生产收入问题的规定
(1990年7月4日 能源经[1990]630号)


各电管局(电力联合公司)、各电力局(电力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武警水电指挥部,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华能集团公司,新力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为保证电网安全生产和经济运行,促进电站工程质量的提高,现对电站机组试生产收入的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电站新机组按技术规范结束试运行后,转入试生产期。
  火电项目的试生产期为半年,水电项目的试生产期暂定为一年。
  试生产期属基本建设阶级,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生产运行单位负责管理。
  第二条 试生产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暴露和消除设备缺陷;进行运行调试,对设计是否符合设计性能进行考核,并确定设备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继续完成基建未完项目,为设备正式投产后的安全经济运行打下良好基础。
  第三条 试生产期所需燃料由网、省局安排。电力调度按(87)水电技字第53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首先要考虑设备调试、考核和消缺的需要,保证完成试生产期主要任务,服从电网统一调度,防止片面追求电量和收入。
  第四条 试生产收入、净收入的计算
  试生产收入=试生产期厂供电(热)量×结算单价
  试生产净收入=试生产收入-试生产成本-应交发电(供热)税金
  式中:(1)试生产期厂供电(热)量计算,水电按电厂各台机组实际平均电量(扣除厂用电量)计算;火电按机组所发实际电(热)量(扣除厂用电量)计算。
  试生产期间三个月的电量不列入指令性计划,留给地方(火电的燃料由地方筹集),其余时间(水电9个月,火电3个月)的电量纳入电网作为统配指导性电量,由电网统一分配。
  (2)试生产收入,即电网向建设单位支付的购电(热)费。
  (3)结算单价=试生产发电(供热)成本+应交发电(供热)税金+单位利润(火电1分/千瓦时,水电2分/千瓦时)。
  (4)试生产成本参照电力生产企业成本和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计算。试生产期间按估价增加固定资产价值,不计提基本折旧和大修理基金。机组设备消除缺陷发生的维修、改进费用经建设银行经办行核实后计入试生产成本。补套设备费用,属于设计问题应由预备费解决;属于设备质量问题,应按供货合同向厂家索赔;属于施工质量问题,应近承包合同由施工单位负责解决。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