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
工人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89]国管综字第191号 1989年11月10日)
根据经国务院批准,原劳动人事部发布的《
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工人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工人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实行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有着重要意义。根据经国务院批准,原劳动人事部发布的《
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包括附属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必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和比例限额,根据工作(或生产,下同)岗位的实际需要,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进行考评、聘任。
二、技师的职务名称,按照国务院各行业归口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三、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技术工种范围,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各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和原劳动人事部联合签发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在规定的工种范围内,凡实际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水平达到高级工的技术工人都可以申报考评技师。
四、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严格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技术工种范围内的工人(包括合同制工人)总数的百分之二以内。具体比例限额,由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根据各单位技术工人构成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统一调剂使用。
五、技师任职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