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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直供产品作价办法(试行)

医疗器械直供产品作价办法(试行)
(1989年12月8日)


  为合理安排医疗器械价格,有利于生产和经营,进一步为生产和医疗保健事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医疗器械直供产品供应价的制定,必须有利于生产发展。有利于经营、有利于推广使用的原则。
  二、在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前提下,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直供产品价格制定或调整按照物价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供应价格原则上在出厂价格的基础上加5—10%制定。
  三、直供产品应区别不同销售对象。分别执行不同价格。销售价格按下列规定执行。
  1.生产企业供应给产地工业经理部(服务部)及产地商业一、二级站的产品执行出厂价格。
  2.工商企业销售给使用单位的产品执行供应价格。
  3.各地工业经理部(服务部)相互调剂的产品价格,在供应价格内双方协商确定。
  四、各地工业经理部(服务部)经营省外产品的价格,可在供应价格的基础上加实际运杂费后再加适当综合差率(具体差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制定当地供应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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