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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执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外汇贷款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执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
资产外汇贷款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0年3月2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外汇贷款暂行办法》已于1989年7月发布实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精神,现将该办法下列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章第三条“建设银行外汇贷款的使用范围包括”:改为“固定资产外汇贷款用于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工程建设费、技术设备购置费及安装费,其使用范围包括:……。(以下同原文)”
  二、第三章第四条第(六)款删去“并出具有关部门同意用外汇收入还款的证明或承诺文件”一句。
  三、第三章第四条第(七)款删去“经外汇管理局证明”字样。
  四、第五章第十二条中“承担费由借款单位用自有外汇或增加向建设银行外汇借款支付”。一段删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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