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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药政局关于药品名标注册问题的函

卫生部药政局关于药品名标注册问题的函
(卫药政字[90]第6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除中药材、中药饮片外,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注册商标必须在药品包装和标签上注明。几年来,我们在新药审批、药品质量监督管理、整顿药品标准等工作中,按照《商标法》的规定,依法进行药品商标的注册。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商标不得使用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它特点的文字、图形;《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也规定,对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我们认为是合乎实际情况和符合药品管理要求的。因此,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为保护科研、生产单位研制新药的积极性,促进新药的发展,我部对新药分类规定了保护期,得到了药品生产企业的欢迎。
  但是,最近发现一些药品的名称已由你局核准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在药品生产企业之间造成很大矛盾。对此,我们认为把药品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不仅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也不符合药品一方一名的规定,而且给药品审批、药品名称和标准。监督管理等造成混乱,这将导致同一处方、标准的药品名称标新立异、五花八门的严重后果。如“三九胃泰冲剂”,广东省1987年版药品标准已收载(粤Q/WS-1780-85),按照规定,海南省卫生厅于1989年1月以琼卫药准字(89)第A2-129号文批准海口市制药厂移植生产“三九胃泰冲剂”。可是,你局于1989年2月28日核准将“三九胃泰”作为商标予以注册,致使药品生产企业为商标侵权事纠缠不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按商标侵权处理。另外,在你局第234期《商标公告》刊登后,广东省卫生厅以粤卫函[1988]第42号函送广东省工商局,就此提出意见,也未见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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