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防火工作规定》的通知
([90]科发安字0356号)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现将《中国科学院防火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0年四月十日
中国科学院防火工作规定
(1990年2月5日经院(京区)防火安全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防火工作,保障科研、生产的顺利进行,保护公共财产和职工人身的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防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每个单位和职工都必须遵守国家消防法规,做好预防火灾工作。
第三条 防火工作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每个单位要有一名行政领导为主管防火工作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防火工作,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九条规定的职责。
安全保卫部门负责防火工作的具体组织、监督和检查,协助防火负责人做好防火工作。
第四条 防火工作实行地方管理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办法。各单位应认真执行当地政府制定的消防规定,认真完成当地政府布置的工作,接受公安消防机关的监督、检查。同时结合单位情况,贯彻执行院有关规定和工作。
第五条 防火工作是单位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应把防火安全工作纳入科研、生产管理轨道,要作为各级领导任期目标费任制的一项任务来抓,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防火所需的消防器材、设施,隐患整改等项经费,应列入单位财政计划,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