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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重点项目经办行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协助建设、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予以制止并帮助纠正。敢于揭露矛盾,敢于坚持原则。
  协助建设单位按期编报年度基建财务决策,并通过监督与审查,切实起到核实建设成本和控制费用支出的作用。同时还要认真做好对帐、签证工作,做到及时、准确。审查中有分歧的问题,一般应协商解决,经协商难以解决的,要详细说明所提意见的理由,在随决算上报汇总部门的同时,还应直接报送总、分行各一份。
  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财产交付手续,配合清理债权债务和结余物资。督促单位按规定及时上交基建收入和结余资金。积极参与、监督建设单位编制竣工决算,做好审查工作。参与项目竣工验收(或预验收)工作,对国家组织验收的项目,经办行(处)应于验收(或预验收)前将存在的问题、建议报告总、分行。正式验收后三个月内,在认真分析投资成本、投资效果和财务资金管理工作经验教训等方面的基础上,写出全面的工作总结报告,报总、分行及管辖行。
  六、筹措及供应资金
  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收各项存款,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强资金实力。积极发挥银行功能,为重点建设调剂资金余缺。一般性存款计划完成率达到100%,自筹资金交存率达到100%。
  根据工程进度和实际需要,及时请领资金,并在总、分行下达的贷款计划、指标(或限额)内及时、合理供应,保证资金到位,无截留、挪用现象。
  建立健全资金拨付审批制度,明确有关人员职责,对资金投向实施有效监督,制止各项不合理开支。
  七、贷款管理
  通过经办行(处)发放的贷款,手续符合有关贷款办法的要求,无计划外、超计划(指标)及无合同(或协议,下同)支用贷款等现象。经常检查、监督贷款运用情况,发现问题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制止并进行处理。
  签订的各项借款合同符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款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贷款办法的要求。凡是总行下达计划(或指标)的贷款,应在其贷款合同生效后十个有效工作日内将副本分别报送总、分行。
  采取切实措施,抓紧到期贷款的回收工作,贷款回收计划完成率达到100%。对逾期贷款应分别不同种类,落实分年(季)还款计划,限期收回。
  八、财会管理及财务成果
  切实加强财会管理,财会工作符合“达标”标准,内部复核和稽核制度健全。努力增加收入、节约支出,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杜绝乱挤乱摊成本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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