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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第二十六条 对被正式受理的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登记中心呈报国家环保局审批。
  第二十七条 对国家环保局准予登记的,由登记中心办理并向申请者发放《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放行通知单》的第二联,该《通知单》的第一联由国家环保局留存,第三联发送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国家环保局不准予登记的,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
  第二十八条 无论该项申请是否得到批准,该申请资料、审批意见等材料都全部录入数据库并归档,由登记中心永久保存。
  第二十九条 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申请的审查期限从收到符合登记资料要求的申请之日起计算,不超过三十天。

第四章 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程序

  第三十条 申请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的外商或其代理人必需填写《附件2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
  第三十一条 登记中心审核申请者填写的申请表和提供的有关资料数据,认证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及其合法性,必要时可要求申请者提供一般不少于250g的样品。
  第三十二条 对登记申请资料或样品不齐全、或应交纳的登记费不到位时,登记中心向申请者发送《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的答复函》,要求其补充有关资料、样品或费用。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通知申请者正式受理其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的申请。
  第三十三条 被正式受理的申请,由登记中心按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程序组织专家评审,并将评审结论呈报国家环保局审批。
  第三十四条 对国家环保局的准予登记的,登记中心为申请者办理和发放《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对不准予登记的,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不得进口该化学品。
  第三十五条 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的审查期限从收到符合登记资料要求的申请之日起计算,不超过一百八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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