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第三章 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程序

  第十七条 外商或其代理人向中国出口有毒化学品,每份出口合同均须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
  第十八条 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的外商或其代理人必需填写《附件1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
  第十九条 登记中心审查和认证申请者填写的申请表中各项资料数据是否齐全,以及所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是否完整。对申请表格填写不完全、有关证明材料不完整或应交纳的登记费不到位的,向申请者发送《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的答复函》,要求其补充有关资料或费用。在确认申请材料和费用齐全后,通知申请者正式受理其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
  第二十条 对被正式受理的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按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其评审结果由登记中心呈报国家环保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 对国家环保局准予登记的,由登记中心办理并向申请者发放《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对国家环保局不准予登记的,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
  第二十二条 无论该项申请是否得到批准,该申请资料、审批意见等材料都全部录入数据库并归档,由登记中心永久保存。
  第二十三条 外商或其代理人获得国家环保局签发的《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即获得了该《登记证》有效期内为履行该合同而向中国出口所登记的有毒化学品的资格。但向中国出口每批该有毒化学品均需国内进口商申办《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第二十四条 国内进口商凭国家环保局签发给外商的《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申办《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通知单》。申办时必需填写《附件1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
  第二十五条 登记中心审查和认证申请者填写的申请表中各项资料数据是否齐全,以及所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是否完整。对申请表格填写不完全、有关证明材料不完整或应交纳的登记费不到位的,向申请者发送《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的答复函》,要求其补充有关资料或费用。在确认申请材料和费用齐全后,通知申请者正式受理其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