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化学品进(出)环境管理登记的合法接触机关是“国家环境保护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
第二章 有毒化学品出口的环境管理登记程序
第十条 出口有毒化学品的环境管理登记的申请者必需填写《附件1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并提交给登记中心。
第十一条 登记中心审查和认证申请者填写的申请表中的各项资料数据是否齐全,以及所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是否完整。对申请表格填写不齐全、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不完整或应交纳的登记手续费不到位的,向申请者发送《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环境管理登记申请的答复函》,要求其补交有关资料或费用。对申请材料和费用到位的,通知申请者正式受理其有毒化学品出口的环境管理登记申请。登记中心将申请材料呈报国家环保局污控司审批。
第十二条 在将申请材料呈报国家环保局污控司的同时,登记中心以国家环保局的名义执行知情同意程序,将该化学品的出口通知进口国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登记中心在收到进口国主管部门答复意见后,(或在90天内未答复,此时则视为同意),将答复意见呈报国家环保局污控司。如国家环保局不批准该项出口或进口国主管部门的答复意见不同意该化学品进口,通知申请人不得出口。
第十四条 若进口国主管部门同意进口并且国家环保局批准该化学品出口,登记中心为申请人办理和发放《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第二联)。《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的第一联由国家环保局留存,第三联发送中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每份通知单在有效期内只能报关使用一次。登记证有效期不超过每个进(出)口合同的执行期。
第十五条 无论该项申请是否得到批准,该申请资料、审批意见、进口国答复意见等材料都全部录入数据库并归档,由登记中心永久保存。
第十六条 申请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的审查期从收到符合登记资料要求的申请之日起计算,不超过三十天。但当进口国迟迟不答复时,审理期将延长至90天。